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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3部分

资本论-第373部分

小说: 资本论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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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变时,1.决不采取收入的形式,2.总是以资本的形式,而且正是以不变资本的形式流回,所以,后一个部分B会和前一个部分A形成一种对立。但是,后一个组成部分B本身又包含着对立。利润和地租同工资的共同之处在于:三者都是收入的形式。尽管如此,它们有着本质的区别:利润和地租体现着剩余价值,即无酬劳动,工资则体现着有酬劳动。产品中代表已经支出的工资的价值部分,即补偿工资的价值部分,在我们假定再生产按相同的规模并在相同的条件下进行的时候,会再转化为工资的价值部分,首先会作为可变资本,作为必须重新预付在再生产上的资本的组成部分流回。这个组成部分执行双重职能。它先以资本的形式存在,并且作为资本和劳动力相交换。在工人手里,它转化为工人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所取得的收入,并且作为收入,转化为生活资料并被消费掉。这个双重的过程,是以货币流通作为媒介表现出来的。可变资本要用货币预付,作为工资支付出去。这是它作为资本的第一个职能。它和劳动力相交换,并转化为这种劳动力的表现,即转化为劳动。这是从资本家方面来看的过程。但是第二,工人会用这个货币来购买自己生产的商品产品的一部分,这部分是用这个货币来计量的,并且由工人作为收入来消费。如果我们在想象中把货币流通撇开,那末工人的一部分产品就是以现成资本的形式存在于资本家手中。资本家把这个部分作为资本来预付,把它付给工人以换取新的劳动力;而工人则直接地或者通过同其他商品的交换,把它作为收入来消费。因此,在再生产中要转化为工资,转化为工人收入的那部分产品价值,首先以资本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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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确切地说,以可变资本的形式,流回资本家手中。它以这种形式流回,是劳动作为雇佣劳动、生产资料作为资本、生产过程本身作为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不断重新再生产出来的一个重要条件。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困难,必须把总收益和纯收益同总收入和纯收入区别开来。
  总收益或总产品是再生产出来的全部产品。把固定资本中曾被使用但是没有消费掉的部分撇开不说,总收益或总产品的价值,等于预付的、并在生产中消费掉的资本即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价值,加上分解为利润和地租的剩余价值。或者,如果我们不是考察单个资本的产品,而是考察社会总资本的产品,那末,总收益等于构成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物质要素加上表现为利润和地租的那种剩余产品的物质要素。
  总收入是总产品扣除了补偿预付的、并在生产中消费掉的不变资本的价值部分和由这个价值部分计量的产品部分以后,所余下的价值部分和由这个价值部分计量的产品部分。因而,总收入等于工资(或要重新转化为工人收入的产品部分)+利润+地租。但是,纯收入却是剩余价值,因而是剩余产品,这种剩余产品是扣除了工资以后所余下的、实际上也就是由资本实现的并与土地所有者瓜分的剩余价值和由这个剩余价值计量的剩余产品。
  我们已经知道,每一个商品的价值,每一个资本的全部商品产品的价值,都分成两部分:一部分只补偿不变资本;另一部分——虽然其中有一小部分会作为可变资本流回,因而会以资本的形式流回——却要全部转化为总收入,并采取工资、利润和地租的形式,这三者的总和就是总收入。我们还知道,一个社会的年总产品的价值也是这样。单个资本家的产品和社会的产品之间的区别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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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于:从单个资本家来看,纯收入不同于总收入,因为后者包括工资,前者不包括工资。如果考察整个社会的收入,那末国民收入是工资加上利润加上地租,也就是总收入。但是,这也只是一种抽象,因为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整个社会持有资本主义的观点,认为只有分解为利润和地租的收入才是纯收入。
  但是,如果象萨伊先生那样,认为全部收益,全部总产品,对一个国家来说都可以分解为纯收益,或者同纯收益没有区别,因而这种区别从整个国民的观点来看就不存在了,那末,这种幻想不过是亚当·斯密以来贯穿整个政治经济学的荒谬教条,即认为商品价值最终会全部分解为收入即工资、利润和地租这样一种教条的必然的和最后的表现。
  就每个单个资本家来说,他的一部分产品必须再转化为资本(这里也撇开再生产的扩大或积累不说),不仅要转化为可变资本(这种资本本身又要再转化为工人的收入,因而要转化为一种收入形式),而且要转化为不变资本(这种资本决不能转化为收入),要认识到这一点自然是非常容易的。最简单地观察一下生产过程,就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困难只有当从总体上来考察生产过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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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候才会出现。作为收入即以工资、利润和地租的形式消费的(不管是个人消费还是生产消费都一样)全部产品部分的价值,实际上在分析时会完全归结为由工资加上利润加上地租所构成的价值总和,也就是归结为三种收入的总价值,虽然这个产品部分的价值和不加入收入的产品部分的价值完全一样,也包含一个价值部分=C,即这些产品部分中包含的不变资本的价值,因此,一看就知道,它不可能只包含收入的价值。以上这种情况,一方面在实际上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另一方面在理论上又是同样不可否认的矛盾,这是一个困难。要绕过这个困难,最容易的办法就是断言:商品价值只是在表面上,从单个资本家来看,才包含另外一个和以收入的形式存在的部分不同的价值部分。对一个人表现为收入的东西会对另一个人形成资本这样一句空话,使人们免除了一切更进一步的思考。但是,如果全部产品的价值都可以以收入的形式消费,旧资本又怎么能够得到补偿;每一个资本的产品价值怎么能够等于三种收入加上C(不变资本)的价值总和,而所有资本的产品价值加起来的总和却等于三种收入加上零的价值总和。当然,这一切好象是无法解决的谜,因此必须这样来解释,即认为这种分析根本不可能发现价格的简单要素;不仅如此,而且只好在恶性循环中无穷无尽地推演下去。结果是,表现为不变资本的东西,可以分解为工资、利润和地租,而表现工资、利润和地租的商品价值,又是由工资、利润和地租决定的,依此类推,以至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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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价值最终可以分解为工资+利润+地租这样一个根本错误的教条,也可以这样来表述:消费者最终必须对总产品的全部价值实际支付。或者这样来表述: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货币流通,最终必须同生产者彼此之间的货币流通相等。所有这些论点,都和它们所依据的那个根本论点一样是错误的。
  导致这种错误的并且显然是荒谬的分析的各种困难,可以概述如下:
  1。 不理解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基本关系,因而不理解剩余价值的性质,并且也不理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整个基础。资本的每个部分产品的价值,每个商品的价值,都包含:一个价值部分=不变资本,一个价值部分=可变资本(它转化为工人的工资)和一个价值部分=剩余价值(它后来分为利润和地租)。因此,工人用他的工资,资本家用他的利润,土地所有者用他的地租,怎么能够购买那样一些商品,它们每一个都不仅包含这三个组成部分之一,而且包含所有这三个组成部分?由工资、利润和地租这三个收入源泉加在一起形成的价值总和,怎么能够购买进入这各种收入的获得者的总消费中去的那样一些商品,它们除了包含这三个价值组成部分以外,还包含一个价值组成部分,即不变资本部分?他们怎么能够用一个由三部分构成的价值购买一个由四部分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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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价值?
  我们在第二卷第三篇已经作了分析。
  2.不理解劳动在追加新价值时,如何和为什么会在新形式上把旧价值保存下来,而不是把这个旧价值重新生产出来。
  3.不理解再生产过程从总资本而不是从单个资本来看时所表现出来的联系。不理解这样一个困难:工资和剩余价值,从而一年内新追加的劳动创造的全部价值所实现的产品,怎么能补偿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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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变价值部分,同时又分解为仅限于各种收入的价值;进一步说,新追加劳动的总额既然只实现为工资和剩余价值,只表现为二者的价值总和,生产中消费掉的不变资本在物质和价值两方面怎么能够用新的东西来补偿。主要的困难正在于此,正在于对再生产以及再生产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从物质性质和价值关系两方面来进行分析。
  4。 此外,还有一个困难,这个困难在剩余价值的各个组成部分表现为互相独立的各种收入的形式时更会加剧。这个困难就是:收入和资本这两个固定的规定会互相交换、互换位置,以致从单个资本家来看,它们好象只是相对的规定,而从整个生产过程来看,它们就消失了。例如,生产不变资本的第I部类的工人和资本家的收入,在价值和物质两方面补偿生产消费资料的第II部类的资本家的不变资本。因此,人们可以用这样一种观念来避开困难:对一个人来说是收入的东西,对另一个人来说则是资本,因此,这些规定和商品价值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实际独立化毫无关系。其次,最终要形成收入借以花费的物质要素即消费资料的那些商品,在一年内要通过不同的阶段,例如毛纱、毛织品。在一个阶段上,它们形成不变资本的一部分,在另一个阶段上,它们供个人消费,因而完全加入收入。这样,人们就可以象亚当·斯密一样认为,不变资本只是商品价值的一个表面的要素,它会在总的联系中消失。而且,这样就会发生可变资本和收入之间的交换。工人用他的工资购买商品中形成他的收入的部分。因此,他同时也就使资本家的可变资本的货币形式得到了补偿。最后,形成不变资本的一部分产品,会以实物形式或者通过不变资本的生产者互相之间的交换而得到补偿;这是一个同消费者毫无关系的过程。忽略了这一点,就会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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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一种假象,似乎消费者的收入会补偿全部产品,因而也会补偿不变的价值部分。
  5.除了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所造成的混乱以外,由于剩余价值转化为各个特殊的、互相独立的并且同各个生产要素有关的收入形式,即转化为利润和地租,还会出现进一步的混乱。人们已经忘记:商品的价值是基础;至于这个商品价值分成各个特殊的组成部分,这些价值组成部分进一步发展成各种收入形式,转化为不同生产要素的不同所有者对这些个别的价值组成部分的关系,并按一定的范畴和名义在这些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这丝毫也不会改变价值决定和价值决定的规律本身。利润的平均化即全部剩余价值在不同资本之间的分配,和土地所有权部分地(在绝对地租的场合)对这个平均化过程造成的障碍,会使商品的起调节作用的平均价格偏离它的个别价值,这种情况也丝毫不会改变价值规律。这种情况只会再影响剩余价值加到不同商品价格上去的增加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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