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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部分

中国抗日战争史-第4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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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9日,国民党政府外交部发表《对淞沪事变宣言》,指出日军进攻上海,“显系再行违背国际公约、凯洛格非战公约、九国条约以及国际决议案之暴举。”“应请以上签约国家采取有效行动,履行其条约上神圣之义务……”'秦孝仪:《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绪编(1),台北1981年版,第433页。'
30日,国民党政府外交部致国联及九国公约签字国驻华公使照会,再次指出日本侵略上海,“实属违反国际公法、凯洛格非战公约及国联盟约,并蔑视国联行政院迭次决议,而对于华盛顿九国公约,尤属直接侵犯。”“日本违反华府会议九国公约,危害中国主权与独立暨领土与行政之完整,贵国政府为该公约之首创者,(签约国)相应紧急照请贵公使,迅电贵国政府,本其在该公约上之神圣责任,速采有效之手段,严正制止日本在中国领土内之一切军事行动,以及违反该公约之一切其他行为,俾该公约之尊严与远东之和平均得维持。”'秦孝仪:《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绪编(1),台北1981年版,第434页。'
同时,外交部还电令中国驻国联代表颜惠庆向国联行政院提出紧急通牒,敦促国联实行盟约第10条暨第15条,对日予以切实制裁。国民党政府外交部迭与各国驻京公使接洽,并电邀英、美诸使到南京会商解决中日事件。
帝国主义列强在上海有着重大的经济利益,英国在华投资约80%,法国的约90%,意大利的约70%,美国的约60%以上都在上海。日军进攻上海,直接威胁各帝国主义的利益,自然引起了西方列强的不安和反对。它们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对日本在上海的扩张行动,都迅速作出了反应。1月31日,英国派两艘巡洋舰赴上海。同日,美国也调巡洋舰和运载步兵的运输船各一艘去上海,以表示它们对上海问题的关切。
淞沪战争爆发后的第2天,驻上海的英、美领事即出面调停。1月31日,英、美领事提议:日军退入租界,华军由现驻防地退出2000米,由中立国家军队移入缓冲地区代为巡逻。英、美领事,不区别侵略者和被侵略者,并宽容地让侵略者仅退入租界。实际上当时日军被中国守军反击后,已退至北四川路以东和靶子路以南租界附近。而对正义自卫的反侵略者,却苛刻地要他们从现驻地后撤两公里。这无异于助纣为虐,为侵略者张目。然而,日本侵略者并不因此而满足,2月2日,日方通告对英美提议不能接受。
2月2日,英、美、法、意、德五国先后照会中、日两国:“案奉本国政府电训,转致贵国政府关于列国提议停止冲突:
(一)双方根据下列条件,立即停止各种暴力行为。
(二)两国间此后不再有动员或准备任何敌对行为。
(三)在沪中、日作战人员,退出彼此接触地点。
(四)设立中立区域,分离双方作战人员,以保护公共租界,该项区域由中立国军警驻防,各种办法,由领事团拟定。
(五)两国一经接受该项条件后,不先提出要求或保留,即根据非战公约及十二月九日国联决议案之精神,在中立国观察者或参与者协助之下,迅速进行商议,以解决一切悬案之争议……”'《国闻周报》第9卷第7期,1932年2月22日。'
这一提案,貌似公正,实际上是列强趁火打劫,企图把日本帝国主义未能夺去的中国的神圣领土上海,变为国际帝国主义共管的“中立区”。抱定对日妥协的国民党政府对于这一损害中国领土主权的提议,表示完全同意。2月4日,外交部在复英、美等国的牒文中说:“对于贵国政府所通知之提议,特行接受。”'秦孝仪:《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一对日抗战时期》绪编(1),台北1981年版,第524~525页。'
然而,日本却提出在沪、汉、津、粤、青岛等大商埠周围,各划一不驻兵区,宽15~20英里,以此对抗英、美等国共管上海的计划。
国民党政府不顾第19路军在作战中取得的胜利,急于谋求妥协性的停战谈判。2月8日,何应钦致电在沪之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宋子文、张静江、张群、孔祥熙及吴铁城:“此次淞沪事件,弟曾迭电商酌适可而止,盖期早得收束……请兄等商在沪诸外委,从速设法,先求停止战争,至于整个问题,则待外交正式之解决,庶不至益加糜烂而不可收拾也。”'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
与此同时,蒋介石在浦口召见何应钦、罗文干、陈铭枢等指示:“十九路军保持十余日胜利,趁此收手,避免再战为妥。应即进行停战,转入外交途径,具体由公侠(陈仪)达天(王俊)办理之。”'《文史资料选辑》第37辑,中华书局,1963年,第47~48页。'
于是,何应钦即指派军政部次长陈仪、陆军步兵学校校长王俊,于2月13日抵沪与美英日等领事磋商,并直接与上海日军当局洽商停战事宜。在谈判中,由于日本态度强硬,坚持要中国军队先撤,谈判于2月18日破裂。16日,国联各会员国向日本政府发出呼吁,要求日本政府注意盟约第10条,“凡有违反该条而致侵害任何国联会员国领土之完整,及变更其政治独立者,国联会员国均不应认为有效。”'张篷舟:《近五十年中国与日本》第1卷,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6页。'这是国联第一次单独对日本,而不是同时对中日双方都发出呼吁。国联恐怕此举引起日本的反感,国联理事会主席(法国外交部长)保罗一庞古声明,这个呼吁不是对日本的谴责。实际上也正是如此,侵略者不是受到谴责,而是得到纵容。当日,植田发出强硬横蛮的最后通牒。国联决定将上海问题提交于3月3日召开之大会讨论。
在此情况下,日本内阁考虑,过早刺激列国,将使日本在国际上更加孤立。当前日本国策的重点在满蒙方面,因此在战况有利的情况下,要迅速结束战争,而不宜导致中日全面战争。
2月23日,日本内阁决定:“将战线限制在上海附近。”'〔日〕国际政治学会:《走向太平洋战争之路别卷·资料编》,朝日新闻社,东京1963年版,第192页。'
2月25日,中国军队粉碎了植田的总攻计划,迫使日本不得不同意停战谈判。2月28日,经英、美、法三国公使接洽,英国东方舰队司令克菜邀请顾维均和第19路军参谋长黄强,与日本方面的野村吉三郎、松冈洋右(日本犬养首相和芳泽外相的特派使节),在英“康特号”旗舰上会晤,对停战问题作私人谈话。结果商定五点:
(一)双方同时撤兵。
(二)日本不再要求吴淞等炮台永久不设军备。
(三)中日合组委员会,邀中立国视察员参加监视双方撤兵。
(四)撤退区域由中国继续行使警察与行政权。
(五)华军撤真如、日军退一月廿八日以前原防后,华军退南翔,日军登轮。如双方请示后均同意,即由双方外交、军事正式代表开会订定。'《民国档案》1985年第2期,第20页。'
对这一提议,中国代表正式表示接受。
29日,国联行政院建议在上海组织圆桌会议,解决上海问题。但此时日军在上海作战中并未占有优势,日本不愿以战败者身份签字,所以在白川上将率第11师抵达上海后,再次发起全线进攻。3月1日,日军第11师在创河登陆,中国军队被迫退守第二道防线。3日,日军进抵嘉定、南翔一带后,白川才根据日军参谋总长闲院宫载仁的电示,下令停止战斗,并发表停战声明。
3月3日,国联召开大会,进一步开展对上海停战工作,中国代表颜惠庆在会议上要求国联大会“就权力所及,先使在中国领土内的一切敌对行为停止,并使侵犯的军队撤退,然后就行政院决议案的范围,并本盟约的精神,以和平的方法,解决中、日间一切争端。”'秦孝仪:《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绪编(1),台北1981年版,第336页。'
4日,国联大会决议:“大会于申述行政院2月29日所议决之提议,并声明不妨害提议中所包含之其他方法之后:
(一)请中、日政府,立即采取必要之方法,使两方军事当局所发停战之命令,得以有效。
(二)请求在上海有特别利益关系之列强,以前项办法实行之状态报告大会。
(三)劝告中、日代表:以上述列强文武官宪之协助,开始磋商,订立办法;此项办法,须确定停止敌对行为,并规定日军之撤退;务请上述列强,随时以磋商情形,向大会报告。”'秦孝仪:《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绪编(1),台北1981年版,第336页。'
5日,“美国政府暗示已经训令上海该国军事长官,通力合作。”'秦孝仪:《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绪编(1),台北1981年版,第388页。'
3月11日,国联举行大会,根据中国政府1月29日对国联提出之关于适用盟约第10条、第15条之申请及国联2月19日之决议,决定组织19个会员之委员会,以大会主席为该委员会之主席。由该委员会从速报告关于停止战事、缔结协定及规定日军撤退等各事项。
3月14日,国联调查团抵达上海。同日,郭泰祺与重光葵在英公使邀请下,再作非正式会晤,英、美、法公使和意大利代办在座,讨论停战协议草案。24日,中日双方举行正式会议。出席会谈的中方代表有:外交部次长郭泰祺、淞沪警备司令戴戟中将、第19路军参谋长黄强中将。日方代表有:驻华公使重光葵、第9师师长植田谦吉中将、上海派遣军参谋长田代皖一郎少将、第3舰队参谋长鸠田繁太郎少将。英国公使兰普森、美国公使詹森、意大利代办齐亚诺及法国公使韦礼德之代表出席会谈。在谈判中,日方对日军撤退的时间、区域和中国驻军区域问题上,一再无理纠缠。其后又经过多次会谈,均无结果。
4月9日,中国方面决定将停战问题提交国联19会员委员会解决。
4月30日,国联大会通过了中日停战协定决议草案,并建议双方恢复停顿中之谈判,以早日完成停战协定。在英公使及国联19会员委员会斡旋下,停战会议重开。
5月5日,中日双方代表在上海英国领事馆签订了《上海停战协定》(即《中日上海停战及日方撤军协定》)。
《上海停战协定》的主要内容是:
“第一条 中国及日本当局,既经下令停战,兹双方协定,自中华民国二十一年五月五日起,确定停战。双方军队尽其力之所及,在上海周围停止一切及各种敌对行为。关于停战情形,遇有疑问发生时,由与会友邦代表查明之。
第二条 中国军队在本协定所涉及区域内之常态恢复,未经决定办法以前,留驻其现在地位。……
第三条 日本军队撤退至公共租界暨虹口方面之越界筑路,一如中华民国二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事变之前。但鉴于须待容纳之日本军队人数,有若干部队,可暂时驻扎于上述区域之毗连地方。……
第四条 为证明双方之撤退起见,设立共同委员会,列入与会友邦代表为委员。该委员会并协助布置撤退之日本军队与接管之中国警察间移交事宜,以便日本军队撤退时( |。),中国警察立即接管。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发生效力。”'中央档案馆等:《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档案资料选编——九·一八事变》,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6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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